北京市發(fā)改委:房子只能有一個價——標價

  • 來源: 新華網
  • 2017-03-23 09: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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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北京市發(fā)展改革委公開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商品房經營企業(yè)價格行為的提醒書》(以下簡稱為“提醒書”),督促、引導企業(yè)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guī),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營造良好市場價格秩序,促進相關行業(yè)更好更快發(fā)展。

《提醒書》明確指出,銷售商品房和提供服務應當自覺依法明碼標價,商品房銷售實行一套一標;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guī)范的價格標示、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誤導購房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據記者了解,北京市發(fā)改委于3月21日發(fā)布通知,自3月20日至4月20日,對全市在售商品房樓盤和二手房中介機構開展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專項檢查,重點查處不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行為。

以下為《關于規(guī)范商品房經營企業(yè)價格行為的提醒書》原文

各商品房經營企業(yè):

為規(guī)范商品房銷售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guī)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guī)定>實施細則》、《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特作如下提醒:

一、商品房經營者(包括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二、銷售商品房和提供服務應當自覺依法明碼標價。標價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要真實明確、清晰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商品房經營者應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或者張貼價目表,明確標示以下內容:

(一)開發(fā)企業(yè)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土地性質、房屋性質、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銷售情況以及銷售狀態(tài)、樓號、樓層、房號、套內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每平方單價,每套銷售總價。

(三)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應標明每個在售車位的面積和銷售總價。

(四)銷售商品房有優(yōu)惠的應標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條件。

(五)銷售存量房,應標示房源具體區(qū)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結構、戶型、建筑面積、銷售價格、代理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六)標示本單位服務監(jiān)督電話和“價格舉報電話:12358”。

四、商品房銷售應當醒目公示以下收費:

(一)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yè)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五、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明碼標價。按照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筑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單價。

六、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七、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以及在項目說明書、銷售推介或者通知、聲明、告示等對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的承諾,必須真實、準確、嚴謹。

八、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guī)范的價格標示、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誤導購房者。

九、商品房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各企業(yè)應當加強價格自律,認真學習落實相關價格法律法規(guī),樹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意識。本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強商品房銷售市場價格行為監(jiān)管,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保持12358價格舉報熱線暢通,及時受理消費者價格投訴舉報。對群眾反映的涉嫌價格違法問題,一經查實,將依法嚴肅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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