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完畢拒發(fā)評估報告 順義村民怒告拆遷方

  • 來源: 搜房網
  • 2012-03-02 11: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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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順義于莊村民在無奈之下與拆遷公司北京東方華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補償協議并領完補償款后,村民向拆遷公司索要評估報告時遭到了無理拒絕。村民認為受到欺詐。為此,村民將拆遷公司北京東方華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

順義于莊村民在無奈之下與拆遷公司北京東方華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補償協議并領完補償款后,村民向拆遷公司索要評估報告時遭到了無理拒絕。村民認為受到欺詐。為此,村民將拆遷公司北京東方華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銷補償協議。王佳紅等三位律師代理了該案。

詳細案情:

2010年11月19日,北京東方華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于莊村進行土地一級開發(fā)。11月29日左右,村民陸續(xù)與該公司簽署了《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協議稱,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村民應取得的補償款數額。但村民領取拆遷補償款后才知道,該公司在取得拆遷許可證之前,就進入了他所在村院進行房屋評估,但直到現在,村民也沒有見過對自己房屋的評估報告。至于貨幣補償協議書中所稱的“評估數額”是否真實存在,村民不得而知。

存在這樣情況的村民共有十多戶,村民的委托代理律師——吳德志律師、王佳紅律師、范家華律師認為,拆遷公司拿不出評估報告,就無法客觀真實反映涉案房屋的市場價格,協議中確定的補償款數額應屬無效。此外,當時該公司曾對村民口頭承諾會以優(yōu)惠價安置定向房屋,但協議中卻根本沒有提到這一項,村民們委托律師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是拆遷公司根本不具備建設回遷安置房的能力,也沒有建設拆遷安置房的資金和方案,村民們非常擔心將來得不到安置房。村民們當初之所以簽署補償協議,就是因為拆遷公司答應給回遷安置房,所以村民才同意以如此低的價格搬遷。還有,很多村民的住宅是營業(yè)用房,但拆遷公司利用村民不懂法律,都沒有給予停產停業(yè)損失。還有的村民不在拆遷范圍之內,但拆遷人順便一同拆遷了。為此,村民們委托律師要求撤銷雙方簽署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

2010年10月9日,此案已在順義法院開庭審理,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拆遷公司北京東方華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僅僅出具了委托評估公司的委托證明,拒絕出示評估報告。這遭到村民的質疑,村民認為這說明壓根就沒有評估報告,或者是評估報告上的補償數額遠遠高于補償協議的數額,否則拆遷公司為什么不出示。在一審庭審中,拆遷公司也承認,的確曾向村民承諾在18個月內提供安置房,但他們只是一級開發(fā)商,回遷安置房的建設不由其負責,因此向村民表示提供回遷安置房尚需時日,需要等具體負責的開發(fā)商確定后才能建設。

一審開庭,村民的代理律師和拆遷人對簿公堂,雙方辯論長達三輪之久,時間持續(xù)4個小時左右。經過激烈的辯論,拆遷公司無法解釋評估報告的事實,無法說明回遷安置房的事情,同時在法庭上,拆遷公司也承認給村民的補償款數額較低,但這是政策規(guī)定,拆遷公司只是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而已。

但,一審法院以評估公司已經委托評估公司為由認定欺詐不成立,駁回了村民的訴訟請求。村民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院在審理過程中,拆遷公司北京東方華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才出具評估報告,此時是村民第一次看到評估報告。村民的代理律師認為,此證據拆遷公司應該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供,超過了舉證期限,在二審期間才提出,但又不屬于法律上新證據的范疇,二審法院應不予以采信。但,二審法院仍然維持一審判決。

眾村民表示,當時簽署補償協議,是基于對國家和政府拆遷的支持,但是支持的結果是自己的生活水平嚴重下降,拆遷公司給他們的補償將無法維持自己現有的生活水平。拆遷之前,他們的宅子基本是800平米左右,這些院子都是祖?zhèn)鞯模梢允朗来谶@里居住,不用考慮孩子結婚無房的問題。拆遷后,拆遷人每平米只給了1485元,要購買同地段的商品房每平米都要1萬多,買了房子還要交物業(yè)費、供暖費等費用,加上孩子要結婚,就更買不起了。

這次訴訟雖然以失敗而告終,但村民們表示,一定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拆遷讓自己的生活質量更差,且堅決表示與拆遷人斗爭到底!?。?/p>

鳳凰網房產對此案還會繼續(xù)進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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